依據台灣民法修正、民國74年6月公佈實施後,民法第983條規定,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、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都不得結婚,外甥和外甥女屬三等旁系血親,表兄弟姐妹則屬四等血親,都不能結婚,此項立法精神是優生學觀念,但早期國人「親上加親」的觀念仍然未完全改變,以致國內至今仍存在許多「無效婚姻」。
為什麼近親不可以結婚?優生學觀念考量
近親結婚的悲劇:達爾文與摩爾根的悲劇
達爾文是19世紀偉大的生物學家,也是進化論的奠基人。然而在他還沒有掌握大自然中生物界的奧秘之前,自己卻先受到了自然規律的無情懲罰。
1839年1月,30歲的達爾文與他的表妹愛瑪結婚。愛瑪是他舅舅的女兒。他們倆人從小便青梅竹馬,感情深厚,由暗戀而結為伉儷。
但是,他們誰也沒有料到,他們的6個孩子中竟有3人中途夭亡,其餘3人又終身不育。這件事情讓達爾文百思不得其解,因為他與愛瑪都是健康人,生理上沒有什麼缺陷,精神也非常正常,為什麼生下的孩子卻都是如此呢?
達爾文到了晚年,在研究植物的生物進化過程時發現,異花授粉的個體比自花授粉的個體,結出的果實又大又多,而且自花授粉的個體非常容易被大自然淘汰。這時,達爾文才恍然大悟:大自然討厭近親婚姻。
達爾文意識到自己婚姻的悲劇在於近親,所以他把這個深刻的教訓寫進了自己的論文。
而曾經創立了「基因」學說的本世紀美國著名遺傳學家摩爾根,也有一場不該出現的婚姻。
他與表妹瑪麗結婚後,科研工作取得了傑出的成就。後人寫的《摩爾根傳》一書中說:「摩爾根在事業上的成功,與瑪麗的幫助是分不開的。」但是他們的兩個女兒都是「莫名其妙的痴呆」,從而過早地離開了人間。他們唯一的男孩也有明顯的智力殘疾。
摩爾根夫婦以後再也沒有生育。他提出:「沒有血緣親屬關係的民族之間的婚姻,才能製造出體質上和智力上都更為強健的人種。」他大聲疾呼:「為創造更聰明、更強健的人種,無論如何也不要近親結婚。」
人體的生殖細胞,即男性的精子和女性的卵子,都有23條染色體,上面一共有10萬「基因」。基因上面攜帶著生命遺傳的「密碼」。
據估計,在10萬個基因上,總歸會有五六個隱藏的遺傳病基因。只要不是近親婚姻,男女雙方的致病基因就難以相遇。而在近親之中,這種更多的機會使它們「對面相逢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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