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婚姻生效要登記,身分保障擺第一」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改採「登記制」,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婚姻才有效。由於結婚登記是以完成登記手續當天為生效日,並非以宴客或法院公證當天為生效日,若想要以宴客或法院公證當天為生效日,新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結婚雙方當事人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(註)。
註:指定結婚登記日
依據民法第982條有關登記婚之規定,自97年5月23日施行以來,許多民眾仍依照傳統習俗擇定良辰吉時舉行結婚儀式、宴客,其中又以假日居多,如當日又須辦理結婚登記,新人往返奔波確實非常辛苦,為此,內政部於98年3月9日修正發布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」第4點規定,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,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,完成結婚登記。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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