符合補助資格,需檢附資料如下:
新生兒父母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,備妥申請表、已辦理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,逕向新生兒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,逾期視為放棄權利。
申請生育補助應符合下列規定:
(一)新生兒於出生後,於彰化縣(以下簡稱本縣)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。
(二)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(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),且中途未遷出者。
(三)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,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,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。
補助金額:每生育一名新生兒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,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。
申請人應備證件: 申請人身分證、印章。
新生兒父母無法親自辦理時,可以請被委託人攜帶委託書及申請人身分證辦理。
縣府也特別提醒,由於被委託人代為申請生育補助時須檢附委託書,建議民眾在家中填妥後再行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,避免往返奔波辛勞。
「生育補助津貼」相關下載資料(委託書表格)請至社會處-彰化縣政府生育補助中下載:生育補助(點選觀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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