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7月24日 星期日

「消防法」修正通過,非經申請許可禁止室內明火表演!

「消防法」今年5月修正通過,非經申請許可,禁止室內明火表演!

驚喜變驚嚇 玩火未申請反受罰《中央社、更新日期:2011/07/24 14:26:00

大學院校博覽會23日在台大綜合體育館舉行,由於學生使用仙女棒明火表演事前未申請,台北市消防局24日表示,將依法開罰新台幣3萬元罰鍰。

(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24日電)大學院校博覽會昨天在台大綜合體育館舉行,由於學生使用仙女棒明火表演事前未申請,台北市消防局今天表示,將依法開罰新台幣3萬元罰鍰。這也是消防法修正後北市開罰首例。

2011年大學院校博覽會在台灣大學綜合體育館舉行,走秀的學生在舞台上引燃仙女棒,導致道具起火燃燒,所幸現場人員使用滅火器撲滅火勢,才避免釀災。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表示,事前並未收到活動主辦單位申請使用明火表演,因此將依消防法處以3萬元罰鍰。

火災預防科科長莫懷祖指出,今年3月台中夜店因使用明火表演導致9死、12傷火警不幸。消防法因而在5月修正公布,依消防法第14條之1規定,供公眾使用建築物,非經申請許可,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、火花或火星等方式,進行表演性質活動,違者依消防法第41之1條,處3萬元以上、1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
消防局表示,主辦單位應對維護公共安全有更高的危機意識與警覺性,事前應審核節目內容並約束表演者。如需使用明火表演,應於活動5天前向消防局申請許可,消防局將依「公共場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」要求業者提具書面計畫,於活動前、中、後加強防火管理措施,在嚴格的把關下限制使用明火表演的範圍,避免不慎造成火災。

消防局強調,表演者切勿抱存僥倖的態度,臨時決定使用明火來發揮創意,以免「驚喜」不成卻導致「驚嚇」,甚至更嚴重的後果。

皓皓室內魔術玩火 消局祭罰3萬《東森新聞、更新日期:2011/07/05 14:23》

自從台中阿拉夜店火災後,就規定室內不能有明火表演。不過童星出身的藝人皓皓,在彰化縣文化局表演,裡頭有一段玩火魔術,卻觸犯了消防法!今天皓皓出面說明,他坦承自己有疏忽,不過也說這套演出都是經過無數次的練習,加上道具有特殊設計,所以有一定的安全性。

彰化縣消防局長蕭嘉政:「魔術表演表演明火,這行為已經違反消防法,今天我們就會把相關的罰單開到文化局。」藝人皓皓:「對我來說危險性是比較低的,不可能完全沒有危險,就像是我們調配過,它是比較低燃點燃油溫度也比較低,可是它還是一定有危險性存在,所以說是經過練習的成果。」

再三強調一切都是經過練習,而且燃點很低溫度不高也減低了危險性,只是自從台中阿拉夜店大火後,消防法就明文規定,室內不能有明火表演,意外觸法皓皓也坦承疏忽。藝人皓皓:「應該是說我們都有疏忽,因為事前我也沒有去知道這個法規,只是事前我們的主辦單位也不知道我要變的火是什麼樣子的火,可能以後要借鏡的是,我必須要在室內就不要再玩火。」

水火交融的魔術表演儘管事前有說明,主辦單位卻沒搞清楚內容也沒事先備 ,只是室內玩火無論燃點多低危險性多低,都難保如果一個不慎,可能會釀成的災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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